立法动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反垄断;安全港;合规经营;个人信息保护
本文约3771字,大约需要阅读5分钟。
相关新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在出台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规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笔记点评:
对于备受关注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反垄断法修正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反垄断法修正决定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方面,修正决定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同时,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六、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七条。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其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在第一款最后增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的“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后增加“鼓励创新”。
(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在“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后增加“合规经营”。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修改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修改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在“行政机关”后增加“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商业秘密”后增加“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负有保密义务”修改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
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中国人大网,新华社
如认为本文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闪涛律师团队。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
团队介绍
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海外投资、跨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私募、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合约、大数据、合规等领域。
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执业证号:
14401200810597414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往期回顾
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 | GDPR数据保护认证制度系列之一:GDPR数据保护认证制度概述
数据安全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监测分析报告》概览
数据安全 |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澄清域外适用与数据跨境传输条款间的相互作用
数据安全 | Vodafone因违反GDPR被西班牙数据保护局罚款4万欧元
数据安全 | 脸书前员工出席欧洲议会听证会,欧盟数字监管步伐加速?
数据安全 | 网信办拟出规定严管算法推荐: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流量造假控制热搜
数据安全|最高院明确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民事司法裁判规则, 扩宽个人信息保护救济途径
数据安全 | 步步为营—中国企业“走出去”跨境数据合规要点与步骤
数据安全 | 俄罗斯对Whatsapp违反个人数据法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都说了啥?
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涉外法律
涉外法律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更新金融机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规则
涉外法律 | EDPB通过GDPR第23条数据主体权利限制指南
涉外法律 | 美国参议员提出关于安全处理人工智能收集的数据的法案
涉外法律 | 浅析《欧盟两用物项管制条例》对科技领域企业的影响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 购物APP未经许可读取手机剪贴板是否违法?法院:侵害用户隐私权
案例分享 | 从蚂蚁微贷诉企查查案看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
案例分享 |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涉数据及虚拟财产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分享|平台能否根据算法自动化决策进行处罚?看看法院怎么说!
案例分享 | iTunes反垄断案——独家音乐版权是垄断吗?
案例分享 | 大众点评网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信息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案例分享 | 欧美数据跨境的角力:Facebook诉DPC被驳回
立法动态
立法动态 | 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立法动态 |《城市大脑发展白皮书(2022)》与《城市大脑案例集(2022)》发布:智慧城市时代来了!
立法动态 |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立法动态 | 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规范网络消费、直播带货、二手商品、外卖等消费者权益问题
立法动态 |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更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立法动态 | 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修订,“起底”行为正式入罪
立法动态 | 中国首次发布出口管制白皮书(附发布会答记者问与全文)
立法动态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在即: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立法动态 | 全国首部网络安全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新法速递 |《上海市数据条例》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速递 | 网信办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立法动态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闻速递|《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正式发布,一起来看看吧!
立法动态 |蹭热点:《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的十一条义务
立法动态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保护再添坚强后盾
立法动态 | 深圳市、广州市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方案出台(全文与简评)
立法动态|浙江省发布《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省级地方标准
立法动态 | 上海经信委发布“关于《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立法动态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立法动态 | 国内数据领域首部综合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正式公布
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公布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最新修改内容
新闻速递
新闻速递 | 工信部APP专项整治:对应用商店、SDK、终端企业、重点互联网企业等实现监管全覆盖
新闻速递 | 卢森堡行政法院暂停执行亚马逊公司 7.46 亿欧元的GDPR 罚款
新闻速递 | 荷兰税务机关因非法和歧视性数据处理行为被处以275万欧元罚款
新闻速递 | 工信部:下架540款拒不整改的APP,高压震慑违规行为
新闻速递 | 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新闻速递 | DDTP分布式数据传输协议助力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落地
新闻速递|《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发布!未来15年我国标准化发展设定目标和蓝图敲定
新闻速递|腾讯安全《车联网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指南》正式发布!一起来看看吧!
新闻速递 | 马斯克:特斯拉车主所有个人身份信息都安全地存储在中国国内
新闻速递 | 工信部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新闻速递 | WhatsApp对DPC的GDPR罚款提出上诉
新闻速递|CPTPP文本目录与加入程序(附官方中英对照PDF全文)
新闻速递 | Zoom同意就隐私诉讼支付8500万美元与用户和解
新闻速递 | 菲律宾国家隐私委员会发布实施ISO隐私标准的建议
行业政策 | 2021年6月中国各省区块链与数字人民币政策速览
简评 | 关于腾讯手机管家等84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
其他文章
Foreign Investors can Invest in Equity Investment in Hengqin
“十四五”规划与区块链的那些事儿:加快数字发展,建设数字中国
实用建议七则:企业视角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规则
年末回顾 | LEGAL EYE 2020年区块链与法推文检索目录
点一下在看再走吧